国库资源将占中央行政部门税收和非税收资源的百分之三半(3.5%)。百分之五十七(0.57%)将对应国家最高法院,百分之二又九十三(2.93%)将对应判决委员会。分配给国家最高法院的资源超过年度预算法规定的额度或者按照本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权限分配的,可以用于资助辖区预算的其余计划和活动。在百分之三半 (3.5%) 的基础上,将添加国家行
政部门每年根据最高法院编制的预算纳入国家行政总预算第 4 款“使用物品”的捐款。国家正义”。 【修改规则】 第 2 条 - 第 23,853 号法律第 2 条和第 3 条规定的 电报号码数据 特别影响国家司法权的资源,以及第 25,064 号法律第 50 条的修改以及本法令第 1 条规定的资源,将由国家最高法院分配,并将分配给管辖权 05 - 国家司法权的年度预算[相关内容] 第。
号法律第 2 条和第 3 条提及的所有剩余资源(经第 25,064 号法律第 50 条修改),自 2004 年 12 月 31 日起可用,与前几年累积的盈余,提交国家最高法院,按照各自年度预算法的规定使用。 [相关内容] 第 4 条 - 暂时未分配给国家司法权力开支的国家最高法院资源可以投资于公共产权或国家来源的证券。 第五条 - 自本法令生效之日起,所有反对其遵守的法律和监管规定均无效。 第 6 条 - 向尊敬的全国代表大会报告。 第 7 条 - 传达、发布、提交给国家官方登记和档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