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发表的文章中——Marco Civil da Internet、隐私保护和禁止非法证据——解决了对违反互联网用户数据机密性的一些担忧,特别讨论了以下必要的法律要求:确保宪法保障的平衡。当时,有人提请注意适用法律的三个方面。
本文重点讨论第四个方面:互联网用户数据的提供如何满足事前司法分析的要求?
再生产谨提醒您,《互联网民事法规》第 条规定了司法请求互联网应用程序访问记录的程序。并且,在这样做时,它明确规定提供记录的请求必须包含“发生非法行为的有根据的证据”的说明,否则将受到不予受理的处罚。
事实证明,司法机关要具体、具体地评估“违法行为发生的确凿证据”的存在,自然需要对质疑材料进行具体的个体化处理。
正如上一篇文章所解释的,Marco Civil da Internet 的逻辑要求司法机构事先分析所主张内容的合法性。 而司法部门对“违法行为的发生”的分析,只有明确了分析的具体内容,才具有可行性。
考虑到互联网的广阔性及其非物质性,这种内容的个性化在实践中是如何发生的?有没有一种方法可以保证要分析的内容具有更高的精度或确定性?
互联网民权框架本身——以及高等法院关于该主题的综合判例——为这些问题提供了答案。
事实上,这种讨论并不新鲜。第 19 条已经规定了决定删除互 电报号码数据 联网上可用材料的法院命令的有效性,以“明确且具体地表明被认定为侵权的内容,从而可以明确该材料的位置”。
事实上,该主题在法案报告本身中被提及,该报告最终在由联邦议员亚历山德罗·莫隆 (Alessandro Molon) 撰写的 Marco Civil da Internet [1]中得到了体现。该报告称,通过将法院命令的有效性限制在“材料的明确位置”,立法者的目的是“避免可能对言论自由产生不利影响的一般性司法判决”。更重要的是,这种“材料的明确位置”必须与超链接或 URL(统一资源定位器)相对应:
“我们还坚持这样的决定,即此类法院命令必须明确、具体地识别被认定为侵权的内容,目的是避免可能对言论自由产生不利影响的通用司法判决,例如阻止整个服务– 不仅仅是侵权内容。例如,这可以防止博客或新闻门户因帖子评论而完全不可用。
还可以避免压制内容的一般命令,法院命令有义务明确具体指出被认定为侵权的内容,以便明确材料的位置 - 换句话说,需要指出具体的超链接与被发现侵权的材料有关。在这方面,我们在条款的开头也明确表示,这一保障措施旨在确保言论自由和防止审查,解释了对维护互联网作为自由和充分言论空间的担忧。”
目前,巴西的判例已经得到了巩固,即由利益相关方完全指定每个受质疑材料的 URL,以便法官可以评估其内容并得出其非法的结论,否则将受到描述一般义务的处罚因此,不可能实现。
举例而言,在 的判决过程中,报告员 Nancy Andrighi 强调,“表明 URL 定位符的需要不仅是对应用程序提供商的保证,作为减少与言论自由相关的可能问题的一种方式,而且这也是验证是否遵守法院决定删除互联网内容的安全标准” [2]。
尽管上述判决提到了《互联网民事诉讼法》第 19 条的适用,但同样的理由可以而且应该适用于第 22 条,因为需要对“非法行为的发生”进行具体评估,以授权违反互联网用户数据的保密性。
换句话说,正如缺少 URL 会生成通用命令来删除内容和有关合规性的不确定性一样,这种缺少也会导致负责存储数据的提供商所提供的数据的不确定性。

通过 URL 明确材料的指示,可以对司法机构质疑的内容进行具体评估,从而评估所请求数据的保真度,避免提供与诉讼无关的用户数据。从这个意义上说,高等法院已经表明了立场:
“公民权利。预防措施。重要的吸引力。博客提供商。含有攻击性内容的消息。被冒犯方提供的 URL 信息。
(…) 2. 如果博客上发布的消息冒犯了某人的名誉,任何有兴趣追究作者责任的人都必须指出可以找到被视为冒犯的内容的页面的 URL。博客托管提供商不能自行定位被认为具有冒犯性的内容,因为这是一个主观问题,而由被冒犯方自行确定他们感兴趣的内容并提供 URL。否则,提供者将无法保证受侵害方所需数据的保真度。(……)” [3]
提供互联网用户数据时如何满足事前司法分析的要求?只需指出质疑内容的 URL。如果对 URL 的需要不是隐含地源于对“非法行为发生的有根据的证据”的强制性司法评估,那么它将源于对法律的系统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