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宣布,因合同包含强制监护条款而拒绝签署合同的工人终止雇佣关系不予受理
马德里高等法院宣布不容许解雇拒绝签署雇佣合同的工人,因为合同中包含了一项未在预审合同中出现的限制权利的条款。他已订阅的合同。法院裁定,无需签署合同即可证明双方之间确实存在雇佣关系。
同样,法院宣布解雇不可受理,因为公司声称关系的结束是由于员工自愿辞职,而这一原因并不真实,因此不合理。
原告参加了公司为填补职位空缺而进行的候选人 C级联系人列表 选拔流程,进行了面试,之后她被选中接受录用,公司向她发送了一份预合同,告知她工作情况条件,例如每周的工作时间、领取的工资、试用期等。然而,雇主在接受录用后,向她发送了雇佣合同,其中第五条规定,从雇佣关系开始,工人必须能够履行待命职责。、未在预合同中登记的条件。
原告通过几封电子邮件告诉该公司,她对有关随叫随到和可用性的条款不满意,该公司回应称这些条款是标准条款,但“在本案中,他们不实行轮班,而且由于你的角色,他们通常也没有警卫。” 原告从未签署合同,也没有连接到公司安排的虚拟会议以提供服务向您提供组织的基本说明以及要使用的工具。
最后,公司开始辞去该员工的社会保障,并表示终止合同的原因是自愿退出。同样,他向原告发送了一封电子邮件,内容如下:“退出的原因是公司的条款是所有员工的标准条款,无法修改,因此我们理解,不同意与原告达成协议合同条件是雇佣合同的基本要素,如果不想签署这些条件,雇佣关系就无法继续。

公司将解约事由登记为自愿解约时,原告被剥夺了失业救济金,因此她提交了调解选票正如公司所说,解雇是终止雇佣关系的原因,而不是离职的原因。
在没有达成调解协议的情况下,该工人对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宣布解雇无效或不公平。 马德里第五社会法院驳回了该诉讼,虽然确实承认雇佣关系的存在,但声明不存在解雇,因为原告没有签署合同当他放弃这一点时。因此,关系的终止是由于原告在自愿放弃签名时没有采取行动。该员工不服上述裁决,提出上诉。
TSJ 确认雇佣关系
被告公司没有对裁决提出异议,但对上诉提出异议,坚称这是一份预合同而非雇佣关系。高等法院 (TSJ) 并未对合同的有效性提出质疑,而是对合同的终止提出质疑,并就此问题澄清确实存在真实且当前的雇佣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