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在欧洲法院(CJEU)的多项裁决中,一般性地指出了宣布 IRPH作为抵押贷款参考指标无效的标准,而我们的最高法院在明确限制性维护的意义上对此进行了解释。其有效性,昨天它发布了一项所有受到影响的人都在等待的裁决,该裁决有力地指出了对该指数有 电话号码数据效性的任何审查都必须围绕的一个方面:是否按照西班牙央行在其第 5/1994 号通知,以便 IRPH可以将其与抵押贷款市场的其他官方指数等同起来(这种情况几乎发生在所有具有该指数的贷款中,差异为正),如果消费者被告知使他们真正意识到这种情况所带来的经济后果。

欧盟委员会再次重申欧盟法院的原则,认为真正重要的是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足以让他们了解 IRPH 计算的具体操作通过这种方法,消费者可以了解它与其他参考指数的差异,从而能够评估选择一个或另一个指数对其财务义务产生的经济后果。一审法官必须审查的信息。
尽管最高法院在解释欧洲法院的判决时已经让我们习惯了非常“富有想象力”的解决方案,以维持某些条款的有效性(最后一个,与5月29日的开庭委员会有关,尽管它警告说,这必须逐案审查),似乎在这种情况下,当欧洲法院承认 1994 年的通知有足够的实质内容来假定 IRPH 具有正差值时,“创造力”的空间很小本身对消费者有害,因此该条款不仅缺乏透明度(最高法院一直承认这一点),而且还具有滥用性(这是我们高等法院所否认的),因为利益平衡没有得到尊重始终以有利于银行实体的方式进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