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的绩效换句话说,法律制度必须保障税务行政法官公正地开展其活动的充分条件,而法官在行使职权时也有公正行事的义务。 鉴于当前围绕税务行政诉讼模式规范化和现代化而引发的立法讨论,认真思考法官的选任标准是否会影响公正原则的落实,是恰逢其时,甚至是紧迫的。 。 通常,行政法院的组成是通过在平等的基础上任命纳税人和税务官员的代表来实现的。然而,并非所有税务行政纠纷都采用行政审判机构平等组成的规则。 让我们以伯南布哥州财政部内部发生的情况为例,其行政法官是通过公开竞争选举产生的,其方式与联邦其他实体不同。
伯南布哥州制度是通过州宪法第条建立的,后来由州法律第 号第 条确保。 担任公职所带来的好处对于伯南布哥州的公务员来说 美国手机号码数据 无疑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它保证了他们 (1) 稳定的特权宪法》第 41 条[14]和第号补充法第 仅根据法律规定的客观标准进行行动[以及 (3) 如果由于实施法律规定的行为而触发,则由国家总检察长办公室提供法律援助,以行使其功能]。 应该指出的是,原则上,理论上由宪报法官组成的审判机构的优势——(所谓的)等距离——最终会损害行政税务诉讼的主要功能之一,即:税收行为的合法化,继续得到国家官僚的批准或不批准。

具有平等代表权的行政税务法庭会发生完全不同的情况,其中税务法官(职业审计师)在其职业生涯中经常经历各种纳税人的业务。这些经验使他们能够澄清对于有效控制判决中指控的合法性至关重要的某些要点。同样,在大多数情况下,由纳税人代表任命的法官都拥有税务领域的专业知识、培训和实践。 现在,在行政税务法院(此处)行使的非典型管辖职能中,正当法律程序的保障之一是听取意见的权利[18]。这项权利要求对话者有效接收纳税人所说的话,以便真正形成沟通。 集体代表和税务法官倾听并过滤所提供的信息和论点,组织他们将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以便提供高质量的判决——这是行政法院的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