们的生活产生重大影响他们会花几天甚至几个月的时间来计划他们的庆祝派对就像在这种情况下旅行是提前三个月安排的补充道法官。消费者关系中的一个热门话题是存在因浪费时间而造成的损害。问题的中心点围绕着不当损失的时间是否值得赔偿并且是一种单独的精神损害类别例如在时间损害的名义下形成的精神损害。现代生活在不可阻挡的变革中以一种新的动力运行使得新机构的出现来填补新现实留下的空白似乎是合理的甚至是可取的。若阿金·纳布科正确地说只有当思想轴发生变化时才会发生转变。因此新现象新权利。
关于这些不断的变化赫尔曼·本杰明部长在一篇题为质量理论] 以色列数据 的文章中——重点分析了可再生缺陷但其推理也适用于此——武断地说如果没有深刻的修改消费者权利的发展将是难以想象的然后指出任何变化都必然涉及对质量问题的重新解释。事实上我们认为质量权是支持将时间损失视为独立损害类别的主要支柱。事实上损害类型及其相应赔偿类型的扩大是不可否认的。在这个意义上参见民法五行第条的表述第条中的‘损害’一词不仅包括个人物质或非物质损害而且还包括同质的社会性分散性集体性和个人性损害。由有权提出集体行动的人提出要求。

也就是说民法第条中的损害一词既然涵盖了社会损害为什么不也涵盖了时间损害呢?突出可恶的小册子限制;限制可憎的;扩大有利的。]并不反对这种理解这个词无论是单独考虑还是与另一个词结合起来形成法律规范都只表现出虚幻的外在的僵化。由于其弹性和延展性它的重要性随着时间和文明的进步而变化。因此它具有翻译连续法律现实的优势。在固定的不变的信封之下隐藏着多种多样的千变万化的思想。沿着这条道路值得援引的一句老话它主张对损害制度进行广泛的解释包括符合当今关于时间损害的辩论的推理民法典第条的广义术语应理解为涵盖任何损害。